日期 :[2016年01月2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513
如果公司全體員工出游的費用需要攤到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嗎?公司入賬的時候應該入什么費用,依據是什么?
依據財稅[2004]11號
近來,部分地區財稅部門來函反映,一些企業和單位通過組織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獎勵營銷業績突出人員的現象比較普遍,要求國家對此類獎勵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予以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就企業和單位以免費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形式提供個人營銷業績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過以上文件可以得出,企業組織員工的旅游支出屬于工資薪酬的開支范圍,應作如下財務處理:
發生旅游支出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月末根據受益原則:
借:成本費用科目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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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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