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82
春節期間,各大商家促銷活動層出不窮,買一贈一、購物返券,積分換禮等等,讓人眼花繚亂。同時,不法分子又趁機企圖坑蒙拐騙,打著稅務機關的旗號說“想拿獎品先繳稅”。那么消費者拿到的獎品或購物獎勵是否要繳個人所得稅呢?要如何繳稅?又怎樣才能預防詐騙呢?在這里,我們帶您學稅法、防詐騙,教您算個明白賬。
打折銷售 累計積分類
消費者買東西講究實惠,常常傾向于購買打折的東西。那么購買打折的商品,是否要就原價與折后價的差額繳個人所得稅呢?事實并非如此,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累計積分反饋禮品等情況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采取打折、返利銷售等方式開展的商業促銷活動,屬于企業給予特定消費者或實際用戶的商業折扣,消費者并非無償取得返利或者贈品,不屬于消費者個人的偶然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無償贈送 抽獎有禮類
很多商家在舉辦大型慶典活動時,為積攢人氣、吸引顧客和營銷客戶,往往會采取一些營銷方式,贈送給客戶現金或實物等。那對于這些贈送的禮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根據稅法相關要求,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贈送禮品,即在業務宣傳、廣告、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應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另一種是購物有禮,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為我國個人所得稅采取的主要是代扣代繳征管模式,即由支付所得的支付方在支付時履行扣繳納稅的義務,所以消費者在獲得企業發放的獎品或抽獎禮品時,均由企業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消費者取得該項所得時,一般都為企業完稅后的凈所得。當然,除非企業在支付時明確告知消費者,此物品仍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消費者則需選擇將稅金交給支付方代申報納稅,或者選擇自行申報納稅。
在此提醒,這種促銷方式往往都是容易被不法分子鉆空子的地方,他們正好是利用了消費者貪便宜的心理和對稅收政策不熟悉的漏洞,在贈送禮品前騙消費者匯款繳稅,然后消失不見。面對此種情況,最直截了當的回答就是:東西先給我,我自己納稅去!
中獎中彩 有獎銷售類
這里所稱的有獎銷售,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的時候就是以中獎為目的消費,譬如我們常購買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等,就是有獎銷售行為。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均應按照“偶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在1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按照20%的稅率全額征稅。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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