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0月2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793
某個體食品經營A老板因疏忽大意,在食品經營許可證5年有效期屆滿后,未及時申請許可證延續。基層執法人員在檢查時發現此情況,擬定為為無證經營食品違法行為。
該案核審階段,法制機構提出不同意見!
食品許可證到期未延續不構成無證經營
《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確規定,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屬于無照經營行為。
與此不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并未作出類似規定。
食品經營許可屬于《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有期限的行政許可。現行法律規范僅對許可證到期后如何辦理延續以及不再經營的注銷等程序作出規定。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可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同時,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在第三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1、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2、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3、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法制機構認為,在登記機關依法作出注銷登記之前,當事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雖已到期,但不構成食品無證經營行為。
許可證到期前應作出善意提示
在當前“雙創”的浪潮下,國務院對市場監管部門做出了降低準入門檻、簡化程序、縮短時限、改進服務、提高效能的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應順應形勢,科學監管。
在食品經營者未改變經營條件,僅僅因為疏忽而導致許可證到期未續的情況下,如果監管部門將此類行為機械地認定為無證經營嚴重違法行為,依據新《食品安全法》作出5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不符合國務院利好創業的政策與精神。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目前,市場監管部門的市場監管部門的網上運行平臺,尚不支持有效期到期后,再辦理延續手續。
若市場監管部門依靠該信息平臺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信息進行實時動態監測,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自動提示經營者進行延續,這對于執法機關與食品經營者都是一個雙贏的局面。
廣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老板們,要切實關注自家的許可證有效期情況哦,提前做好延續申請,避免被登記機關定性為注銷登記,卻依舊經營,最后構成食品無證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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