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誠動態
政策資訊
干貨知識
合作問答
會計處理
資料下載
相關推薦
發生退貨是否必須要開具紅字發票,可否在下一次抵減,不開具有何處罰?
日期 :[2016年02月2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0171
1.增值稅發票開具品種超過8行的是否必須開具清單,不開清單稅務上會有何處罰,尋求相關政策、文件?
2.發生退貨是否必須要開具紅字發票,可否在下一次發貨中抵減,不開具紅字發票有何處罰?尋求相關政策、文件。
1.必須開具清單。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4月2日發布國稅發【1994】057號
專用發票的票面上,只能打八行字,如果商品種類很多,又要開在同一張發票上,會寫不下,這時候就需要用清單。清單錄入是在開發票時,發票上方有一個清單按鍵,點擊后就可以錄入清單,此時發票上會顯示詳見清單。
2.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上一頁: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復核人”?
下一頁:小規模納稅人能否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有什么用處?丟失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