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7721
某公司屬于桶裝水行業企業。2014年開通了微信公眾號,已擁有10萬以上的粉絲群,方便了公司的業務宣傳,為了進一步加強粉絲群與企業之間的粘合度,在5月20日開展了微信搶紅包的活動,凡是公司微信粉絲,均可以搶到一個微信紅包,公司共計發放金額5萬元,粉絲們搶到的紅包有0.05、0.5、5、50、520元不等的微信紅包,請問:我公司發放的5萬元的微信紅包如何記賬,是否該代扣個稅,有些什么政策依據?
如果是最簡單的微信紅包,即客戶可以直接得到現金的情況,則賬務處理如下:
借:銷售費用50000
貸:銀行存款50000
此時的紅包與銷售無關,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根據財稅2011年50號文件按其他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等,以下簡稱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二、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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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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