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153
“營改增”以后,通常開發票只能開增值稅發票,區別只在于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這個一定要注意,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不能亂開。
一、有一種罪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違反國家稅收征管和發票管理規定,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增值稅是我國1994年開始全面實施的新稅種,它對于減少稅收環節,合理征稅,促進稅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審判實踐中,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存在諸多問題。
二、誰會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通常來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主要分為三類:
1、是有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整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總數上,這種主體實施此種犯罪所占比例較少,但仍時有發生。
2、是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 此種主體實施本罪有兩種情況:
①是為了銷售貨物,為他人開具“大頭小尾”的發票,或者為了多抵扣稅款,在購進貨物時請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②是用本單位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收取“開票費”為條件,到處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暴利。
3、是不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有的通過非法手段,如盜竊、騙取、搶劫、搶奪等獲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則通過拾取、他人贈與、他人轉讓等方式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后虛開,借以牟利。他們虛開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為了自己虛開以騙稅、偷稅等;有的是為他人虛開以牟取“開票費”等。
三、什么行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沒有貨物銷售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貨物銷售但開具內容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為方式有以下四種: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了應稅勞務但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2、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卻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在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溝通聯系、牽線搭橋的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于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管是否造成稅款被騙取或被非法抵扣的后果,原則上都構成犯罪。虛開增值稅虧用發票需達到法定情節才能構成犯罪、否則應依本法第13條之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發布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它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表現
1、開具“大頭小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手段是在開票方存根聯、記帳聯上填寫較小數額,在收票方發票聯、抵扣聯上填寫較大數額,利用二者之差,少記銷項稅額。開票方在納稅時出示記帳聯,數額較小,因而應納稅額也較少;收票方在抵扣稅款時,出示抵扣聯,數額較大,因而抵扣的稅額也較多。這樣開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蝕國家稅款。
2、“拆本使用,單聯填開”發票。開票方把整本發票拆開使用,在自己使用時,存根聯和記帳聯按照商品的實際交易額填寫,開給對方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寫較大數額,從而使收票方達到多抵扣稅款,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滿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進了自己的銷售。
3、“撕聯填開”發票,即“鴛鴦票”。蓄意抬高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和進項稅額。
4、“對開”,即開票方與受票方互相為對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互為開票方和受票方。
5、“環開”,即幾家單位或個人串開,形同環狀。值得注意的是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無論是在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虛開,還是在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虛開,只要達到法律規定的定罪標準,都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特點
1、犯罪的復雜性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有四種形式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這四種情形常常交織在一起,致使案情錯綜復雜。有些案件還牽扯到多個省、市的數十個單位。
2、犯罪的隱蔽性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賣雙方一般不直接聯系,多數是通過中間人介紹接頭后,協商成交。再加上交易雙方在帳務上作了“技術”性處理,具有一定的智能性,日常的稽查不易察覺。因此此類案件的發案多是檢舉、控告、自首等,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涉案單位及個人不發案則已,一但發案易發大案、要案。
根據情節、涉案金額的不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將按照下面的標準進行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不滿1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不滿5000元的,情節嚴重的,可以本罪論處,基準刑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1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的,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6 000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50萬元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虛開的稅款數額每增加1萬元或實際被騙取的稅款數額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緩刑適用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30萬元以上或使國家稅款被騙取25萬元以上的;
②曾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行政處罰或判刑的;
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累計5次以上的;
④未按規定繳納60%以上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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