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1月0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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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銷售出去的貨物由于各種原因發生了銷售退回,本來按照規定是需要開具紅字發票,但是嫌麻煩,讓購貨企業乙公司開具一份正數的銷售發票給銷售方甲,將退貨看作是對銷貨方的一種重新銷售了。
提醒: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這樣開票不可以,屬于“對開發票”行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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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企業是一家商貿公司,常年從廠家乙進貨,年底取得一定返利,甲取得的銷售返利后,向供應商乙開具增值稅專票。
提醒: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這樣開票不可以,應由供應商乙開具紅字發票,你甲公司根據取得的紅字發票入賬并進項稅額轉出。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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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屬于一家零售超市公司,平時零售煙、酒、食品等,經常向購貨方開具煙、酒、食品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提醒: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這樣開票不可以,應向購貨方開具煙、酒、食品等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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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屬于一家酒水銷售公司,銷售了酒水后有的客戶沒法報銷,就讓甲公司開具成“日用品”、“辦公品”、“食品”等籠統項目的發票。
提醒:
以上做法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這樣開票不可以,應向購貨方如實開具發票。建議開具發票應填寫清楚業務內容名稱,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如果購買的商品種類較多,銷售方可以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可憑匯總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以及購物清單或小票作為稅收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