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980
1、小規模納稅人每月銷售不超過3萬可免交增值稅,在確認收入時和免交稅款的這部分應該如何賬務處理?
實現收入時: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銷售收入)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月底確認免征增值稅收入時: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在總局尚無規定之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企業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稅款,在所得稅處理上暫作“不征稅收入”處理。
2、我公司的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申報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可以免征增值稅,那么免征的增值稅是在當月轉入“營業外收入”還是季度一次轉入?
如果是按季申報的,就按季結轉;如果是按月申報的,就按月結轉。
3、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增值稅優惠申報表填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8號) 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規定:第7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填寫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免稅銷售額,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銷售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不填寫本欄次。
第15欄 ‘小微企業免稅額’:填寫符合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增值稅免稅額,免稅額根據第7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
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季報填寫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規定:
(一)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第9行或第20行≤20萬元時,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的積,同時,該金額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減半征收”。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
本行等于《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第9行或第20行×15%的積,同時,該金額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減半征收”。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當《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第9行或第20行>20萬元且≤30萬元時,本行等于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第9行或第20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其中第9行或第20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同時填入本表第3行“其中:減半征收”。為簡化計算,企業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比例查詢表》(附件第三部分)計算填報該項優惠政策。
上述計算方法適用于《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A類)》“累計金額”列的填報,“本期金額”由此次申報累計金額-上次申報累計金額計算得出。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第4季度(或2015年10至12月)預繳和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使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文件之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申報表(B類)》)?!镀髽I所得稅預繳和年度申報表(B類)》填報說明第17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之第2、3段,“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同時填寫第18行‘減半征稅’”等內容,改按以下情況填報:
(一)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當《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申報表(B類)》第11行或第14行≤20萬元時,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積,同時填寫第18行“減半征稅”。
(二)201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小型微利企業
當《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申報表(B類)》第11行或第14行≤30萬元時,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積,同時填寫第18行“減半征稅”。
(三)2015年9月30日前成立,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介于20萬元至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
當《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年度申報表(B類)》第11行或第14行>20萬元且≤30萬元時,本行等于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第11行或第14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其中第11行或第14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同時填寫第18行“減半征稅”。為簡化計算,這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比例查詢表》(附件第三部分)計算填報該項優惠政策。
5、2015年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全年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2015年10月1日之后經營月份數÷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繼續執行。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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