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8月2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864
1
—一般企業—
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營業收入*15%
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2
—企業籌辦期間發生的廣告費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3
—化妝品、醫藥和飲料制造行業的廣告費—
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營業收入*30%
政策依據:《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
—煙草制造業發生的廣告費用—
注意!不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第三條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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