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四:是信息不是證明
日期 :[2017年10月1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366
“外管證”更名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對納稅人跨區域經營稅收管理事項進行了更名和創新,《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來了一個華麗的變身,使其更能適應數據管稅、信息管理的新環境,最大限度發揮金稅三期系統功能,推進國地稅合作。讀懂以下六個變化,便可了解跨區域經營稅收管理事項。
變化一:是更名不是取消
“外管證”是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一項基本的稅收管理制度。一直以來,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都須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中對其開具、報驗、清稅、銷號等各項規定進行稅收管理。2016年全面營改增試點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對“外管證”相關制度和程序進行了局部調整。此次對納稅人跨區域經營稅收管理事項進行了“更名和創新”,自2017年9月30日起,將“外管證”稅收管理事項按照該項制度的管理實質,將其更名為“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其基本的制度體系仍保留延續。
變化二:是填報不是開具
將原先納稅人跨區域經營前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到稅務機關開具“外管證”,改為向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再開具“外管證”。至于納稅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實施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自行確定。不僅如此,填報本身也有了大變化——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辦稅系統,自主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不具備網上辦稅條件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并出示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副本(未換照的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加蓋納稅人公章的副本復印件(以下簡稱“稅務登記證件”);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只需填報《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
變化三:是期限不是限期
原先的“外管證”有三個期限,一是證明開具時限(外出生產經營前),二是報驗期限(30天內報驗),三是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180天),在稅總發〔2016〕106號文件中,延長了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的有效期限,即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稅總發〔2017〕103號文件,更是全面取消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稅務機關不再按照180天設置報驗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區域經營合同執行期限作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納稅人可向經營地或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續。
變化四:是信息不是證明
不僅僅是“外管證”名稱變了,其形式也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納稅人向機構所在地國稅機關報告了跨區域涉稅事項后,不再取得稅務機關開具的文書表單了。納稅人跨區域涉稅事項,全部實行報驗管理信息電子化。跨區域報驗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信息,通過信息系統在機構所在地和經營地的國稅機關之間傳遞,機構所在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經營地的國稅機關、地稅機關之間均要實時共享相關信息。
變化五:此報驗非原報驗
變化六:是反饋不是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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