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853
公司的大股東是自然人,他從公司累計借了500萬元,已超過3年,會不會被認為是抽逃注冊資本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規定:"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四)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五)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依據上述規定,需要看公司大股東跟公司的 借款是否真實有效,如果是虛構的那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是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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