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64種稅目稅率表
日期 :[2017年08月0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shù) 3732
序號 |
稅目 |
稅率 |
1 |
陸路運輸服務 |
11% |
2 |
水路運輸服務 |
11% |
3 |
航空運輸服務 |
11% |
4 |
管道運輸服務 |
11% |
5 |
郵政普遍服務 |
11% |
6 |
郵政特殊服務 |
11% |
7 |
其他郵政服務 |
11% |
8 |
基礎(chǔ)電信服務 |
11% |
9 |
增值電信服務 |
6% |
10 |
工程服務 |
11% |
11 |
安裝服務 |
11% |
12 |
修繕服務 |
11% |
13 |
裝飾服務 |
11% |
14 |
其他建筑服務 |
11% |
15 |
貸款服務 |
6% |
16 |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 |
6% |
17 |
保險服務 |
6% |
18 |
金融商品轉(zhuǎn)讓 |
6% |
19 |
研發(fā)和技術(shù)服務 |
6% |
20 |
信息技術(shù)服務 |
6% |
21 |
文化創(chuàng)意服務 |
6% |
22 |
物流輔助服務 |
6% |
23 |
有形動產(chǎn)租賃服務 |
17% |
24 |
不動產(chǎn)租賃服務 |
11% |
25 |
鑒證咨詢服務 |
6% |
26 |
廣播影視服務 |
6% |
27 |
商務輔助服務 |
6% |
28 |
其他現(xiàn)代服務 |
6% |
29 |
文化體育服務 |
6% |
30 |
教育醫(yī)療服務 |
6% |
31 |
旅游娛樂服務 |
6% |
32 |
餐飲住宿服務 |
6% |
33 |
居民日常服務 |
6% |
34 |
其他生活服務 |
6% |
35 |
銷售無形資產(chǎn) |
6% |
36 |
轉(zhuǎn)讓土地使用權(quán) |
11% |
37 |
銷售不動產(chǎn) |
11% |
38 |
在境內(nèi)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
0% |
39 |
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
0% |
40 |
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
0% |
41 |
航天運輸服務 |
0% |
42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fā)服務 |
0% |
43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
0% |
44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設(shè)計服務 |
0% |
45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廣播影視節(jié)目(作品)的制作和發(fā)行服務 |
0% |
46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軟件服務 |
0% |
47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電路設(shè)計及測試服務 |
0% |
48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信息系統(tǒng)服務 |
0% |
49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業(yè)務流程管理服務 |
0% |
50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離岸服務外包業(yè)務 |
0% |
51 |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轉(zhuǎn)讓技術(shù) |
0% |
52 |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服務 |
0% |
53 |
銷售或者進口貨物 |
17% |
54 |
糧食、食用植物油 |
11% |
55 |
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
11% |
56 |
圖書、報紙、雜志 |
11% |
57 |
飼料、化肥、農(nóng)藥、農(nóng)機、農(nóng)膜 |
11% |
58 |
農(nóng)產(chǎn)品 |
11% |
59 |
音像制品 |
11% |
60 |
電子出版物 |
11% |
61 |
二甲醚 |
11% |
62 |
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
11% |
63 |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17% |
64 |
出口貨物 |
0% |
序號 |
稅目 |
稅率 |
1 |
不動產(chǎn)租賃服務 |
5% |
2 |
銷售不動產(chǎn) |
5% |
3 |
土地使用權(quán)出租 |
5% |
4 |
轉(zhuǎn)讓2016年4月30日前土地使用權(quán) |
5% |
5 |
選擇差額納稅勞務派遣 |
5% |
6 |
選擇差額納稅安保服務 |
5% |
7 |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
5% |
8 |
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含中外雙方簽定石油合同合作開采陸上)的原油、天然氣,征收率為5% |
5% |
附注:
1.總結(jié)記憶方法:不動產(chǎn)買賣和租賃+土地使用權(quán)轉(zhuǎn)讓和出租+勞務派遣(安保服務)+一般納稅人人力資源外包+中外合作油(氣)田開采
2.小規(guī)模納稅人(含其他個人)一律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情況下征收率為3%,特殊情況詳見注釋。
3.一般納稅人發(fā)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情況下征收率為3%,特殊情況詳見注釋,但一經(jīng)選擇,36個月內(nèi)不得變更。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2.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68號)
3.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chǎn)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4.一般納稅人將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產(chǎn)對外轉(zhuǎn)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將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動產(chǎn)對外轉(zhuǎn)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稅總納便函〔2016〕71號)
補充: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就是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5.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6.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gòu)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guān)進行納稅申報。(財稅〔2016〕36號)
7.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財稅〔2016〕36號)
8.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前開工,是指相關(guān)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財稅〔2016〕47號)
補充:(1)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等按照不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2)公路經(jīng)營企業(yè)中的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按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guān)施工許可證明上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財稅〔2016〕36號)
9.納稅人以經(jīng)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0.轉(zhuǎn)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quá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quán)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2.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zhí)行。(財稅〔2016〕68號)
13.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4.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征收增值稅,征收率為5%,在計征增值稅時,不抵扣進項稅額。原油、天然氣出口時不予退稅。(國稅發(fā)〔1998〕219號)
小規(guī)模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不含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2.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租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68號)
3.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chǎn)(不含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4.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補充:含個體工商戶。
5.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chǎn)),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6.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自建的不動產(chǎn),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7.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中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財稅〔2016〕36號)
8.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chǎn)(不含其購買的住房),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chǎn)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chǎn)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財稅〔2016〕36號)
補充: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
9.小規(guī)模納稅人轉(zhuǎn)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quá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quán)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0.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47號)
11.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zhí)行。(財稅〔2016〕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