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3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817
事項名稱
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
申請條件
(一)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或者擬設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在報送審批前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三)設立其他企業可以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方式
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 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 郵寄、傳真、 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辦理流程
(一)登記注冊大廳辦理流程
前往登記注冊大廳提交相關材料→登記機關審查、核準登記并核發登記(核準)通知書→申請人到登記注冊大廳領取營業執照(通知書)
(二)網上登記注冊大廳辦理流程
登陸廣東省網上登記注冊業務系統(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填寫有關登記申請資料→登記機關進行預審→申請人憑預審通知書,帶齊申請所需全部申請材料到登記注冊大廳辦理登記事項→登記機關審查、核準登記并核發登記(核準)通知書→申請人到登記注冊大廳領取營業執照(通知書)
辦理時限
申請人直接到登記場所提交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當場作出登記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明;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辦理時間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鎮街14:3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地點
東莞市工商局和各工商分局
辦理材料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注:
1.申請預先核準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2 .設立商事主體涉及前置許可事項或者名稱核準與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應當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其他情形可以申請辦理名稱預先核準。
3.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三個月,可申請延長三個月。保留期滿仍未登記的,預先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延期申請提交材料規范
1.《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注:
1.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長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一次(三個月),經延期的預先核準的名稱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2.預先核準的名稱的延期應當在保留期期滿前五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應繳回《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預先核準企業名稱項目調整申請提交材料規范
1.《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3.其他有關文件、證件。
注:投資人調整的,需另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調整后的投資人仍使用原名稱的,還需提交由調整前后投資人簽名確認的文件,該文件應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確認調整前投資人撤回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的內容;二是確認調整后的投資人使用原名稱的內容,并繳回《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新設立企業的冠省名稱預先核準
1.《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下列有關證明文件:
◆ 因省政府批準設立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省政府批準設立的證明文件。
◆ 因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重點鼓勵扶持行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 新設分支機構申請名稱中使用“廣東”字樣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已設立企業的冠省名稱預先核準
1.《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經企業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 因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企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 因屬省級民營科技企業或省級農業龍頭企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證書;
◆ 因持有馳(著)名商標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證書;
◆ 因產品填補國內(省內)空白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鑒定書;
◆ 因列為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技開發項目、重點鼓勵扶持行業申請冠省名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
已冠省名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
1.《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經企業蓋章確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已登記注冊的分支機構申請名稱中使用“廣東”字樣的,除按上述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交隸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企業集團冠省名稱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經企業蓋章確認的母公司及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3.母公司對集團成員企業的持股證明或者出資證明(由成員企業出具)。
已冠省名企業集團名稱變更預先核準提交材料規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2.經母公司蓋章確認的企業集團登記證復印件。
注:冠省名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延期、項目調整的,按照預先核準企業名稱項目調整申請提交材料規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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