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010
1、企業如何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問:目前有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需要備案,哪些需要審批才能享受?如果是備案,需要在什么時間備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稅收優惠,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稅法授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等。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規定,企業應當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參見《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1)。
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全部取消審批,一律實行備案管理,企業應當在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2、不備案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問:我公司購買國債利息應當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但是我公司未進行免稅備案,是否需要補繳稅款?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發〔2014〕107號)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區分行政審批和備案管理方式,不得以事前核準性備案方式變相實施審批。實施備案管理的事項,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材料,稅務機關應當將其作為加強后續管理的資料,但不得以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沒有按照規定備案為由,剝奪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權利、獲得的利益、取得的資格或者可以從事的活動。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稅收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印發)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已經享受稅收優惠但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企業發現后,應當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企業限期備案,并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納稅人未備案的,不影響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但應當及時補辦備案手續。
3、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如何享受?
問: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能否在預繳時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14項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應當在匯繳時享受。
根據上述規定,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應當在匯繳時享受,預繳時不能享受該項優惠。
4、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如何備案?
問: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是否需要備案,如何備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自行申報享受減半征稅政策。匯算清繳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所屬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填報《備案表》,對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對紙質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后原件退還企業,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
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填寫《備案表》。
5、分公司如何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問:分公司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可以自行辦理?如何辦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八條規定,適用總、分機構匯總納稅的企業,對其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及本通知規定情形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其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采取一次性稅前扣除、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的,預繳申報時,須同時報送《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預繳情況統計表》(2015年7月1日后改為《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年度申報時,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并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十條規定,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填報《備案表》,對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對紙質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后原件退還企業,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
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規定,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的優惠事項,按以下情況辦理:
(一)分支機構享受所得減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促進就業、部分區域性稅收優惠(西部大開發、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深圳前海、廣東橫琴、福建平潭),以及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優惠,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他優惠事項由總機構統一備案。
(二)總機構應當匯總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填寫《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見附件3),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優惠事項的備案管理,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分公司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應當由總公司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6、定期減免是否需要每年備案?
問:我公司新建風力發電項目,可以享受“三免三減半”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是否每年都需要備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八條規定,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
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只需要在享受優惠的第一年進行備案,以后期間內,只要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需再履行備案手續。
7、備查資料需保存多久?
問:享受企業所得稅需留存的備查資料有哪些?需要保存多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五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書、文件、會計賬冊等資料。具體按照《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對《目錄》列示的部分優惠事項,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聯合補充規定其他留存備查資料。
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企業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能證明企業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稅務機關追繳其已享受的減免稅,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享受優惠事項后10年。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的優惠事項,保存期限為該優惠事項有效期結束后10年。
8、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如何處理?
問:企業在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事項備案后有效年度內,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該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第九條規定,定期減免稅優惠事項備案后有效年度內,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仍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但備案內容需要變更的,企業在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二)不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企業應當主動停止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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