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8月1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634
問:我公司是一家中藥生產企業,主要業務范圍為利用藥用植物制作中藥飲片以及中成藥進行銷售。之前,銷售中藥飲片等適用13%的增值稅優惠稅率,國家對增值稅稅率進行了簡并,取消了13%的稅率。請問簡并增值稅稅率以后,我公司銷售中藥飲片及中成藥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37 號) 規定,自2017 年7 月1 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 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稅率為11%。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52 號)規定,藥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藥原藥的各種植物的根、莖、皮、葉、花、果實等。利用上述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也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中成藥不屬于本貨物的征稅范圍。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利用藥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絲、塊、段等中藥飲片屬于農產品范圍,其適用稅率自2017 年7 月1 日起,由13% 調整為11%。中成藥不屬于農產品,應按17% 稅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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