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0]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473
我國現行印花稅稅收政策規定了對13個列舉稅目征收印花稅,其中合同性質的稅目有11個。對未列入印花稅列舉范圍的不征稅。以下是常見的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各類合同。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經濟業務中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對訂單無需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納稅人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企業向股東借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則無需印花。
3、承包經營合同。承包經營合同在印花稅稅目中并沒有列舉,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和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無需印花。
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印花。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須再重新貼花。
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和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對于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8、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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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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