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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廣告費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是否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日期 :[2016年02月2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197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是否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五百一十二號)第四十三、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依據上述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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