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0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655
1、增值稅起源于法國。1954年,法國根據美國經濟學家的經濟理論,創立并推行了增值稅。由于增值稅可以避免重復征稅的優越性,逐步被許多國家所采用。但是,美國沒有實行增值稅制度,主要原因大概是因為美國崇尚的公平性、是以“所得”為主要征稅對象的所得稅制國家吧。以所得為主要稅源的基礎在于有較為完善的金融結算體系,有相對較少的現金流動性。
2、我國的增值稅是在1997年引進的,是在產品稅的基礎上進行試點。因此,當時雖然被稱為增值稅,但實際上是對產品稅的一種改良,試點范圍不大。
3、1984年,完成試點,并結合第二步“利改稅”,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試行,標志著我國正式確定實行增值稅。
《草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和進口本條例規定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實際規定的增值稅稅目范圍有限,涉及面不廣。對增值稅稅目分甲乙兩大類產品,其中甲類產品按照“扣額法”計算應納稅額;乙類產品按照“扣稅法”計算應納稅額。進口的應稅產品,不論是甲類或乙類產品,均按組成計稅價格,依率直接計算應納稅額,不扣除任何項目的金額或已納稅額。
4、1993年底,正式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4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
《增值稅暫行條例》確定了“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的基本計算制度,并延續至今。增值稅采用生產型增值稅。
5、2004年7月1日起,為了支持東北地區老工業基地的發展、試點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東北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4〕156號),對東北地區實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6、2007年7月1日起,出臺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部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7〕75號),對中部地區實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7、2008年7月1日起,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財政部范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號〔2008〕108號),對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
8、2009年1月1日起,出臺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
9、經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完成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
★后續:增值稅擴圍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自此開始,通過擴大試點范圍、擴大行業范圍等步驟,我國在稅制改革上又走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道路。到2015年底,僅剩四大行業尚未完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今日,財政部部長稱,2016年將全面完成營改增。
目前,原增值項目適用的基本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營改增項目適用的基本法規是《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3]1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