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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活動的物料、運輸費、臨時人員的工資可以算到廣告宣傳費用中嗎?
日期 :[2016年02月2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6647
1、在商貿型企業中,一般會發生戶外的促銷活動,這些促銷活動的費用含有物料、運輸費、臨時促人員的工資以及本公司人員的食宿等,這些費用可以一并算到廣告宣傳費用中在所得稅前按照銷售收入的15%限額進行扣除嗎?
2、稅法上界定了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區別,具體是廣告費得滿足三項條件,但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都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且標準都是銷售收入的15%為限,這樣的話,入賬的時候區分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還有必要嗎?
1、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促銷費用,包括為促銷活動而發生的物料、運輸費、臨時促人員的工資以及本公司人員的食宿等費用可以一并歸集到廣告宣傳費用中在所得稅前按照銷售收入的15%限額進行扣除。
2、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兩個費用的區別主要是承接業務對象和取得票據方面,要看具體業務是否通過廣告公司、專業媒體在電視、網站、電臺、報紙、戶外廣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如果這兩條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
作為廣告費,雖然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可以往以后年度結轉。
業務宣傳費同樣每年在企業所得稅前有扣除限額,但超過部分不可以往以后年度結轉。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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