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437
我公司目前是營業稅納稅人,2013年營業額600多萬元。請問實行“營改增”后,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有何規定,在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是否還要實行輔導期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5號)第二條規定,"營改增"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3%)。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第八條規定,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根據上述規定,"營改增"企業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后,如果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企業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如果企業未發生上述行為的,則不實行輔導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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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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