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1月1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647
【邦誠解讀】“三證合一”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這些變
11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
公告明確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上不再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同時明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第二條第(一)項中所稱的“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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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原文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4號
為配合“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主管稅務機關在為納稅人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時,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上不再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后退還納稅人留存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表》,可以作為證明納稅人具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憑據。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第二條第(一)項中所稱的“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納稅人領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十條暫停執行,相應條款將依照規定程序修訂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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