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9月30]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470
某公司繳納7月份職工社保費4萬元,其中單位承擔3萬元,個人承擔1萬元,會計人員在賬務處理的時候,將單位與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全部計入了當期費用。
錯誤處理: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 4萬元
貸:銀行存款 4萬元
正確處理:
(1)繳納社保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3萬元
其他應收款-社保費 1萬元
貸:銀行存款 4萬元
(2)單位承擔的社保轉入成本費用
借:管理費用-社保費 3萬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保費 3萬元
(3)個人承擔部分從工資代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社保費 1萬元
(1)企業為員工承擔的按規定應由員工個人負擔的社保費部分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只有單位承擔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若是由于資金緊張等原因,未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后來補繳的時候支付社保部門的滯納金由于不屬于不屬于稅收滯納金,因此允許稅前扣除,稅法只是對于行政罰款和稅收滯納金不能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