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4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65
公司以高于市場價收購馬鈴薯生產淀粉,政府對于企業高于市場部分的價格給與差價補貼。請問這部分對應的進項稅是否需要轉出。
企業收到政府補助的價格補貼,不屬于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對應的購進貨物也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
政策依據: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燃油電廠取得發電補貼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6]1235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于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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