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0]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044
用于管理部門日常辦公用所購置的辦公用品和車輛油料費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辦公用品及公務交通費用不屬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用于增值稅項目的,可以抵扣進項稅。
邦誠全國統一服務熱線:400-091-0769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邦誠財稅愿景:找邦誠財稅,當甩手掌柜!您身邊的財稅專家!
提供|東莞公司注冊|注冊公司名稱查詢|代辦營業執照流程|公司注冊許可證|公司注冊變更|代理記賬|等一站式服務
上一頁: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復核人”?
下一頁:繼承房產是否需要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