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2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481
A公司為一般納稅人,但由于業務尚未展開,預計近期每月收入都在3萬元以下。
請問:
1、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政策?稅金附加是否可以減免?需要到稅務局備案嗎?
2、如果當月收入超過3萬元,是全額征稅還是3萬元以上部分征稅?
依據財稅[201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5〕96號
為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推動創業就業,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繼續執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依據財稅[2016]12號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級財政部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保障工作正常開展,積極支持相關事業發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應稅項目,不適用小微企業政策免征增值稅規定;但是營業稅應稅項目,月營業額在3萬元(含)以下的,免征營業稅。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注:含一般納稅人)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不免征城建稅。
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銷售額或者營業額在3萬元以下的,不征城建稅,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基金。
上一頁: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復核人”?
下一頁:勞務用工合同和勞動用工合同有何不同?如何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