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6]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39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稅總2015年第33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以下簡稱通知)文,就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其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計稅基礎及逐年調整闡述的特別清楚。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本文以案例例解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計稅基礎及逐年調整。
1、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投資企業的股權計稅基礎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
例:2014年1月,甲公司(居民企業)將其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對乙公司(居民企業)進行投資,該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為1500萬元,經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公允價值為1600萬元,假設:與乙公司對應的股權原有計稅基礎為1400萬元,對應的股權評估后價值為1600萬元,并以此價作為股權收購價,不考慮其他稅費。
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要注意的是公告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不含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企業。同時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則甲公司因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為1600-1500=100(萬元),可以分5年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每年計入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5=20(萬元),每年甲公司調整后的股權計稅基礎如下:
甲公司2014年—2018年該項股權的計稅基礎調整計算如下(單位:萬元)
年度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2018年 |
合計 |
原股權計稅基礎 |
1500 |
1520 |
1540 |
1560 |
1580 |
|
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 |
20 |
20 |
20 |
20 |
20 |
100 |
調整后股權計稅基礎 |
1520 |
1540 |
1560 |
1580 |
16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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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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