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0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6290
B公司設計板塊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2月就部分已確認收入未開具發票項目繳納增值稅,2015年2月該部分項目開具發票,但因申報失誤,再次繳納了銷項稅,2015年4月申請增值稅抵稅,該部分重復繳納的稅款在進行賬務處理更正時,是否為:
借:應收賬款(紅字)
應交稅費-轉出多交增值稅(藍字)
貸:主營業務收入(紅字)
是否應選擇“轉出多交增值稅”科目,還是應該選擇“已交稅金”科目?
分析:
如果2月份再次確認收了收入,則應當紅字沖銷應收賬款和主營業務收入,現在可以抵稅了,藍字計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借方比較合適。原因是你抵稅抵的是本期應交的增值稅(本期應交的增值稅已經轉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的貸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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