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02]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864
比如,今年8月份,我單位收到供貨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我公司已經進行了認證,但對方把此發票做廢了,現在已過月了,這種情況我公司應如何處理?有沒有相關的規定?
這個問題比較典型,很多企業都會遇到。
銷貨方可能嚴重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在發票聯次不齊全的情況下作廢發票,只要還在當月,購貨方可以到稅務機關申請將已認證又作廢的發票信息進行刪除,如果次月才發現已認證發票被作廢,應在申報表(二)中減除已作廢的認證發票金額稅額,不予抵扣,此發票在銷貨方抄報稅后,會出現在國稅局異常數據庫中,購銷雙方可能都要面臨一定金額的罰款,以后購貨方可以考慮次月認證收到的當月開具的發票來避免此類問題。
分析: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下面是另外一種處理方法:
一、你們方已將發票認證,信息已上傳,無法刪除,而對方卻誤作廢,稽核系統將出現比對不符,總局將肯定會通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管理系統》下發核查信息給購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原因的。
二、因為納稅義務已發生,銷售方應將誤作廢發票相關的收入,作為“未開票收入”如實申報交稅。
三、如果購貨方已將該發票申報抵扣,按規定,其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增值稅抵扣憑證審核檢查管理系統》向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發出協查信息。
四、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到銷售方實地核實發票作廢原因以及抄報稅情況,并通過系統回函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視回函情況依法進行處理。
五、按規定:如果銷售方是誤操作作廢并已如實申報交稅的,則購貨方可以將發票抵扣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也不需要重開發票了。如果不同時符合“誤操作作廢并已如實申報交稅”的條件,主管稅務機關將要求購貨方必須作進項轉出處理,購貨方在補稅后可要求銷售方重開發票。這樣也可以堵住銷售方少交稅的漏洞。所以銷售方如實交稅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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