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02]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944
增值稅電子發票可當稅前扣除憑證實務問題(2015年12月1日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規定: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一、解讀:通俗的說,就是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當做稅前扣除憑證和記賬憑證,也就是和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作用相同。
特別提醒僅指: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含營業稅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解讀實務規定:
1.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開展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的試點工作,試點地區納稅人已實現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區已使用電子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系統對接技術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3.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
4.重點推行較大的行業如電商、電信、快遞、公用事業等行業增值稅電子發票。
5.具體細則和實務問題要持續關注。
附:
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基礎上,組織開發了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經過前期試點,系統運行平穩,具備了全國推行的條件。為了滿足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需求,現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對降低納稅人經營成本,節約社會資源,方便消費者保存使用發票,營造健康公平的稅收環境有著重要作用。
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1。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四、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編碼規則: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種(11代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區已使用電子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應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關系統對接技術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有關系統技術方案見附件2。
六、各地稅務機關要做好納稅人的宣傳組織工作,重點做好開票量較大的行業如電商、電信、快遞、公用事業等行業增值稅電子發票推行工作。
七、本公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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