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461
2015 年6 月, 公司為境外客戶購進一批服裝,以電子商務方式進行交易,當月取得購進服裝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當月全部報關出口已收匯。請問,我公司通過電子商務出口的貨物可否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 號)規定,自2014 年1 月1 日起,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屬于外貿企業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上述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的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和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根據來信所述,如果你公司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出口貨物并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并可按規定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邦誠財稅愿景:找邦誠財稅,當甩手掌柜!您身邊的財稅專家!
上一頁: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復核人”?
下一頁:公司向個人購買材料,這些個人可否到稅務部門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