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1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824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幾種情形,一起看看!
1、用于簡易計稅辦法、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營改增后帶來了非應稅項目的調整,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服務、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等。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
(1)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2)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非正常損失貨物在增值稅中不得扣除(需進項稅額轉出);在所得稅中,需將轉出的進項稅額計入損失(“營業外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營改增后應稅勞務內涵有所擴大,增加了交通運輸業、郵政業、部分現代服務業等。
4、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一般納稅人接受的旅客運輸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
5、與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與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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