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10月2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718
問:去年初公司成立后,一直處于籌辦期,2017 年5 月正式投入生產,請問在籌辦期產生的各項費用支出應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 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8 號) 第九條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 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籌辦期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應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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