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9月1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847
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其歸集的研發費用必須每年都要符合銷售收入的比例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的相關規定,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需要符合如下要求:
由于重新認定時需要滿足的研發費用比例,需要查看最后一年的銷售收入,A公司最后一年(2017年)收入為1.4億元,按照國科發火〔2016〕32號文件的要求,研發費用總額占收入總額的比例應不低于4%。從3后加總計算,A公司并未達到這個比例。對于A公司來說,本來收入就下滑,現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也要沒有,雪上加霜了。
有些財務改賬后修改申報表,增加2017年的研發費用,讓3年的研發費用總和滿足4%的比例。但是在金稅三期上線后,所有報表的改動稅務機關都有信息,不會像以前一樣把原來的信息覆蓋掉。因此,財務人員修改財務報表,很難向稅務機關解釋。
筆者建議,財務人員在高新技術企業期滿的最后一年,必須認真測算3年總計的研發費用是否達到重新認定的比例,做到事前籌劃,如果事后修改就會很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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