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1]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6959
M公司因財務人員工作疏忽,上半月對某員工的工資所得未足額扣繳個人所得稅,現被稅務機關稽查發現。個人所得稅企業只是代扣代繳義務,稅務機關對此行為會如何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第二條關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法律責任問題規定,2001年5月1日前,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稅款;2001年5月1日后,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后的《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由稅務機關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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