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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日期 :[2016年02月2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037

 

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提問


      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專家回復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三、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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