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年08月0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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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股東對公司的稅后利潤進行分配的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應當由向個人股東分配和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企業在支付時扣繳個人所得稅。但區分以下七種情況:
一
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紅符合條件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
個人持有掛牌公司股票分紅符合條件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第一條的規定,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所稱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
三
外籍股東分紅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分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得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個人獨資者和合伙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其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由于對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已經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了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分配稅后利潤不需要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
基金分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基金一般由專業的基金經理進行操作,相對個人操作較為穩健。基金分紅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現金分紅,一種是紅利再投。對投資者從基?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由上市公司和發?債券的企業在向基?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所得稅,基?向個?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所得稅。
六
顯名股東支付隱名股東分紅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務當中,稅務機關對股權代持以顯名股東為納稅主體這是大多數稅務機關的態度,這種形式課稅的優點在于便于稅收征管,無需甄別委托代持協議的真假。顯名股東將分紅款轉給隱名股東時,當隱名股東為自然人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了個人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隱名股東取得顯名股東支付的分紅款,不屬于第二條規定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形。
七
企業代持轉付個人分紅款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規定,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企業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余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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