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王總自己投資100萬元成立科技公司,現在王總想從公司拿錢,以撤資名義,取得現金500萬元,打入王總個人卡。
請問:
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答復:
王總應納個人所得稅=(500-100)萬元*20%=80萬元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規定:
一、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案例二
王總自己投資100萬元成立科技公司,現在王總想從公司拿錢,以借款名義,借款現金500萬元,打入王總個人卡,目前常年掛賬。
我們要做倔強的向日葵即使風吹雨打也要迎著太陽微笑著朝開暮落我們要做倔強的向日葵生活的悲歡離合。
答復:
王總應納個人所得稅=500萬元*20%=100萬元
參考: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文件規定,對于個人股東從企業獲得的借款,在借款年度不歸還而又未用于生產經營,可以視為個人股東從企業取得的紅利分配,個人股東依照視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國稅發[2005]120號《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四)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案例三
王總自己投資100萬元成立科技公司,王總也是企業職工身份,現在王總想從公司拿錢,以補貼補助的名義,拿走現金500萬元,打入王總個人卡。
請問:
是否涉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答復:
王總應納個人所得稅=(500萬元-6萬元)*45%-18.192萬元=204.108萬元
參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