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2月1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867
廣州某公司,收到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的信息內容是否可以不填具?還是必須要填具?那么,如果對方不填寫齊全購買方的信息的話,對購買方有什么影響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另根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修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普通發票管理實施規定>的公告》(公告(2015)24號)第十六條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如實填寫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及單位全稱,購貨方無納稅人識別號和單位名稱的,納稅人識別號可填寫15個"0",單位名稱應填寫購買人個人名字。
因此,若收到填寫不齊全等沒有按照上述規定開具的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要求開票方重新開具。
(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邦誠財稅愿景:找邦誠財稅,當甩手掌柜!您身邊的財稅專家!
上一頁: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復核人”?
下一頁: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否只能在12月實行,11月可以嗎?如何進行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