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250
公司固定資產房屋建筑物折舊會計按40年計提折舊,機器設備按15年計折舊,匯算清繳時是否需納稅調整,會計是否作遞補所得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八條規定,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規定,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二)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第六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深圳國稅2013年匯繳常見問題解答(扣除類):
在會計核算時,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房產)按30年計提折舊,稅法規定該項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固定資產折舊是否需要做納稅調減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企業購置的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高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會計確認的年折舊金額沒有超過按照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計算的年折舊金額,因此,企業可按照會計確認的折舊金額稅前扣除,不再進行納稅調減。
根據上述規定,會計確認的年折舊金額沒有超過按照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計算的年折舊金額,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不需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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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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