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8月07]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40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享受這一稅收優惠時,應避免以下六個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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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上的小微企業,是指按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標準劃分的企業,是指所有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還包括了的個體工商戶。其標準是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共劃分了16個行業。如:工業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零售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狹義上的小微企業,特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它的標準則是根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員、資產總額三個指標制定,共劃分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兩大行業。包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而且工業企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由此可見,工信部劃分的小微企業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劃分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僅在判定指標上,而且在判定指標的數值上也不盡相同。 小微企業不等于小型微利企業。并非所有廣義上的小微企業都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只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有人認為,年末資產總額超過3000萬元/1000萬元,或者年末從業人數超過100人/80人的企業就不是小型微利企業,這是不正確的。
財稅〔2017〕43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因此,判定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標準,是企業按規定方法計算出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也就是說,即使年末資產總額超過3000萬元/1000萬元,或者年末人數超過100人/80人的企業,只要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全年季度平均值沒有超過規定數值,仍然還是小型微利企業。
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不同,屬于不同稅種的納稅人分類,且認定和分類標準也不一樣。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3個判定指標,增值稅納稅人是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沒有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同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也不一定就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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