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3月0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460
A公司近期購入一批商品房,用作對外出租。合約規定帶租房客戶繳納物業費,每年收取10萬元。A公司實際向物業公司支付的物業費用為8萬元/年。請問:
1、此代收的物業費應如何記賬確認收入?
2、A公司無物業經營資質,發票應如何開具?
1、此項代收的物業費按10萬元確認收入,按8萬元確認成本。
2、貴公司無物業經營資質,不能差額繳納營業稅,應當按照10萬元開具服務業發票。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3]16號
三、關于營業額問題
(十九)從事物業管理的單位,以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全部收入減去代業主支付的水、電、燃氣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電、燃氣、房屋租金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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