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25]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683
某公司退回—批庫存商品,給銷售廠家,現在需要開增值稅紅字發票,紅字發票應該銷售方開具,還是某公司開具?
發生退貨時應由銷售方開紅字發票。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宇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對—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宇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宇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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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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