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0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8344
實際經營地與注冊地不一致,稅收如何繳納?能否在實際經營地繳納,需要如何處理?
解答:不同稅種的納稅地點不一樣,請參照以下不同稅種的規定執行。
增值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1、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3、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4、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營業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車船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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