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29]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402
提問:
A公司股東由兩家企業,8個個人組成。公司成立5年來未進行利潤分配,今年公司計劃增資,我有兩個問題需要咨詢:1、如果公司先向10個股東分配利潤,再進行增資,這10個股東對分配的利潤是否需要交所得稅?2、如果直接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是否需要繳納得稅?
回復:
1、分配利潤當然要繳納所得稅。但是法人股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只是個人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轉增股本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需要分不同情況處理。
分析:
企業如果用資本公積中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應該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這個沒有任何疑問。但是,對于企業用資本公積中的資本(股本)溢價轉增資本(股本),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10]54號中說的一句話“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這里,總局只是規定了股票溢價發行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情況下的資本溢價轉增股本都是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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