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3]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043
該公司為軟件公司,在向某客戶銷售—款軟件后,另與該客戶簽訂了2年期(20151- 2016.12)的后續維護服務合同總價20萬元,就此服務已于2015年1月全部收取款項并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客戶了(6%稅率)。會計上沒有一次全部確認為2015年收入而是分兩年確認收入,2015年只確認收入94340元。
2015年度匯稅清繳時是否耍納稅調整94340元(即把會計上暫未確認的2016年的收入納稅調增)?如不納稅調增,就會造成企業所得稅收入與增值稅收入不一致,稅務局是否會認可這種差異?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條規定,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臺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
第十五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1.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2.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服務費。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會計和稅法對提供勞務收入確認原則基本一致,包含在商品售價內可區分的服務費,在提供服務的期間分期確認收入。因此,企業對2年期服務合同分期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需要調整下一年度未提供服務而未確認的收入。
增值稅處理時,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為不同的稅種,計稅依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有不同的規定,上述事項的確存在增值稅銷售額與企業所得稅收入不一致,但符合相關稅務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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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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