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7年08月1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3541
預付卡的新政已經執行了較長的一段時間,但筆者發現,對該政策的認識上仍然存在一定的誤區。筆者根據納稅人提出的眾多疑惑,總結現存的關于預付卡的誤區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的規定,購卡人與實際消費者在整個環節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稅普通發票,在購卡環節取得編碼為“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的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而在消費環節不允許再次取得增值稅發票。
有觀點提出,只有該預付卡在實際消費時,購卡方才可進行稅前扣除。筆者認為,應該在處置預付卡時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稅前扣除。
1. 購卡贈送客戶,維護客戶關系。
企業購買預付卡將其作為交際應酬費贈送給客戶,此種性質屬于企業所得稅概念中的業務招待費范疇,應憑借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
2. 購卡作為促銷方式贈送給客戶。
企業購買預付卡,銷售時將其以買贈的形式贈送給客戶,例如達到一定的銷售額即可贈送一定額度的預付卡,此時應憑借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銷售費用稅前扣除。
3. 購卡作為福利發放給員工。
企業購買預付卡將其作為節日福利等發放給員工,這屬于集體福利的性質,應憑借購買預付卡時取得的發票以及相關的贈送明細,按照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4. 購卡自己消費。
有的企業為了方便業務,購買預付卡自己使用,這應根據其實際用途按照管理費用、生產成本等稅前扣除。但此種情況在購卡環節不能憑借發票稅前扣除,而應在實際消費環節憑借相關單據稅前扣除。
筆者認為,企業在發放預付卡時,既已經完成了對該預付卡的處置行為。以贈送客戶預付卡為例,企業要待客戶持卡消費后,取得客戶的消費明細才能稅前扣除?類似的情況,納稅人贈送給客戶食品,難道要待客戶食用后才能計入交際應酬費?這和贈送購物卡是一樣的道理。而如果預付卡自用,則應在實際消費環節方可稅前扣除,因為自用的情況下,實際消費才是實際處置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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