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5月10]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224
房地產企業因延期交房和延期辦理房產證而違約,按合同約定要支付給購房者一定金額的違約金。請問:
1、購房者收到違約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房地產公司需要代扣代繳嗎?
2、如果購房者不需要繳稅,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時只能取得收款收條,是否能據此收條入賬?是否可以在稅前列支?
1、對于合同違約金是否交納個稅目前沒有明確文件說明,所以需要從《個人所得稅法》來判斷是否交納個稅,首先分析個稅的稅目,可以確認如果征稅應在第十一類內“其他所得”,但此類必須是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目前國家發布了一些文件列舉了一些按“其他所得”納稅的事項,但并不包括合同違約金,因此不需要交納個稅。另外從個稅的計稅基礎來看,有相應的收入才涉及到納稅義務,而合同違約金實際是一種對損失的補償,由于延期交房,業主可能多付了租金、損失的已交房款的利息等,不是收入,所以不用交納個稅。但如果是解除了合同按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就需要交納個稅了。
2、對于企業來說,這部分支出屬于合同違約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這部分無法取得發票,根據協議、收據等入賬即可。
政策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2、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有以下:
(1)財稅[2011]50號:從其他單位開展的各類活動中取得的隨時抽獎、禮品;
(2)國稅函[2006]865號:解除購房合同;
(3)財稅[2005]94號:擔保報酬;
(4)國稅發[1999]58號: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
(5)國稅函[1999]627:證券公司支付的回扣或交易手續費返還;
(6)國稅函[1998]546號:保險公司支付利息;
(7)財稅[1995]64號:攬儲獎金;
(8)國稅函發[1995]351號: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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