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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因延期支付給購房者的違約金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日期 :[2016年05月10]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5224

 

房地產企業因延期支付給購房者的違約金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提問


     房地產企業因延期交房和延期辦理房產證而違約,按合同約定要支付給購房者一定金額的違約金。請問:


     1、購房者收到違約金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房地產公司需要代扣代繳嗎?


     2、如果購房者不需要繳稅,房地產公司支付違約金時只能取得收款收條,是否能據此收條入賬?是否可以在稅前列支?


專家回復


      1、對于合同違約金是否交納個稅目前沒有明確文件說明,所以需要從《個人所得稅法》來判斷是否交納個稅,首先分析個稅的稅目,可以確認如果征稅應在第十一類內“其他所得”,但此類必須是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目前國家發布了一些文件列舉了一些按“其他所得”納稅的事項,但并不包括合同違約金,因此不需要交納個稅。另外從個稅的計稅基礎來看,有相應的收入才涉及到納稅義務,而合同違約金實際是一種對損失的補償,由于延期交房,業主可能多付了租金、損失的已交房款的利息等,不是收入,所以不用交納個稅。但如果是解除了合同按國稅函[2006]865號規定就需要交納個稅了。


      2、對于企業來說,這部分支出屬于合同違約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這部分無法取得發票,根據協議、收據等入賬即可。


政策依據:


      1、《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2、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有以下:


      (1)財稅[2011]50號:從其他單位開展的各類活動中取得的隨時抽獎、禮品;


      (2)國稅函[2006]865號:解除購房合同;


      (3)財稅[2005]94號:擔保報酬;


      (4)國稅發[1999]58號:對于個人因任職單位繳納有關保險費用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


      (5)國稅函[1999]627:證券公司支付的回扣或交易手續費返還;


      (6)國稅函[1998]546號:保險公司支付利息;


      (7)財稅[1995]64號:攬儲獎金;


      (8)國稅函發[1995]351號: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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