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4月1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15277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提問:
1、“清包工”和“甲供工程”有何區別?
2、我單位是煤炭企業,對甲供工程及清包工中,我單位提供的材料及配件,乙方使用我單位的水電,租賃我單位的設備,應當如何處理?會產生哪些稅務事項?
3、對“清包工”和“甲供工程”,在合同簽訂條款中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1、對于清包工,一般是指提供“裝飾勞務”中,由業主提供材料、動力等貨物,承包方只提供裝飾勞務或者在提供裝飾勞務的同時提供輔助材料;對于甲供工程,一般是指在提供“工程服務”時,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2、對于第二問,對于用電,不知合同是怎么約定的,如果是貴公司提供電力,不需要對方支付電費,相當于貴公司(甲方)采購電力用于建筑工程,和建筑承包方無關;如果合同約定建筑方支付電力款項或者抵頂建筑工程款,屬于銷售電力,貴公司應該向建筑承包方開具銷售電力發票;對于租賃設備,屬于經營行為,貴公司應該按規定向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并按規定計算增值稅。
3、建議明確設備、材料、動力是否屬于甲方負責自行采購且不需要建筑承包方支付工程所需材料款項。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建筑服務。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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