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6年01月18]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662
研發費加計扣除的五個變化:
1.扣除范圍放寬
2.扣除費用擴大
3.核算管理簡化
4.追溯享受優惠
5.實行備案管理
變化一:扣除范圍放寬
新政策采取“負面清單”的方式確定研發活動范圍,除規定不宜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企業發生的研發支出均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一、 不使用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不適用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變化二:扣除費用擴大
原政策研發費用只是限于專職研發人員的費用,以及專門用于研發的材料費用、儀器設備折舊費、無形資產的攤銷等。
新政策:
1.人員人工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變化三:核算管理簡化
原政策
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
新政策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變化四:追溯享受優惠
原政策規定,企業在該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相關研發費用支出允許實行加計扣除。其他年度或者是提取但未發生的研發支出不能扣除。其他年度或者是提取但未發生的研發支出不能扣除。
新政策規定,企業符合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變化五:實行備案管理
新政策規定,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簡化為事后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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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邦誠財稅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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