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5年12月04] 編輯 : 邦誠財稅 【糾錯】 瀏覽次數 4703
不是嚇你!上了稅收黑名單,發票都不能多領!
為配合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即稅收“黑名單”制度),旨在通過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稅收信用管理機制,打造稅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升級版。誠信納稅者將登上“光榮榜”,而稅收違法者將進入“黑名單
那么什么樣的企業會被列入黑名單呢?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金額500萬元以上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稅款數額1000萬元以上的;
6、虛開普通發票,票面額累計5000萬元以上的;
7、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被列入黑名單將會受到哪些懲戒?
1、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于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
2、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3、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向征信機構通報,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使用;
5、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懲戒措施;
6、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嚴格管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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